(2016)黑0103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关娜,孙亚敏,孟昭慧,孟照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娜,孟昭惠,孙亚敏,孟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467号原告关娜,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关宏亮,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孟昭惠,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亚敏,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孟昭凤,女,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关娜与被告孟昭惠、孙亚敏、孟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娜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娜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