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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关娜,孙亚敏,孟昭慧,孟照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娜,孟昭惠,孙亚敏,孟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467号原告关娜,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关宏亮,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孟昭惠,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亚敏,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孟昭凤,女,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关娜与被告孟昭惠、孙亚敏、孟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娜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娜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