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忠、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忠,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康,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裴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如平,该××职工。被执行人陈忠。被执行人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顾惠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惠康。被执行人王斌。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康、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执行到位213646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情况后,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忠、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康、王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曹 涌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一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