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民三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雪萍与谢怀英、张振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萍,谢怀英,张振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886号原告:朱雪萍。委托代理人:杨金良,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怀英。被告:张振刚。原告朱雪萍与被告谢怀英、张振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雪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雪萍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朱雪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437.5元),由原告朱雪萍负担。余款14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朱雪萍。审判员 和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