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乐春亮与卜俊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春亮,卜俊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乐春亮,男,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卜俊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1005263X.申请执行人乐春亮与被执行人卜俊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卜俊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