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米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路某某,女,住平乡县油召乡前马庄村。委托代理人王进朝,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某某,男,住平乡县油召乡前马庄村。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