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公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小刚盗窃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刚,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小刚在四平市铁东区九马路莘园网吧陪同其朋友张广兴(另处)上网,李小刚趁同在莘园网吧上网的周子蓬不备,将周子蓬放在40号电脑座位上的棕色手包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李小刚将包内现金人民币5500余元取出,并将手包丢弃在莘园网吧对面的花丛中。周子蓬发现手包被盗,打电话报警。还在网吧上网的张广兴给李小刚打电话告知李小刚失主周子蓬已经报警,后李小刚为了感谢张广兴为其保守秘密给张广兴现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小刚现金人民币4500元并返还失主。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小刚的供述、失主周子蓬的陈述、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款凭证、收条、照片、违法经历查询、现场录像光盘。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刚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小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小刚在四平市铁东区九马路莘园网吧陪同其朋友张广兴(另处)上网,李小刚趁同在莘园网吧上网的周子蓬不备,将周子蓬放在40号电脑座位上的棕色手包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李小刚将包内现金人民币5500余元取出,并将手包丢弃在莘园网吧对面的花丛中。周子蓬发现手包被盗后报警。还在网吧上网的张广兴打电话告知李小刚失主周子蓬已经报警,后李小刚为了感谢张广兴为其保守秘密给张广兴现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小刚现金人民币4500元,赃款人民币5500元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2日8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周子蓬报案称,其于2015年2月21日2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九马路莘园网吧上网时,放在40号机器座位上的棕色手包被盗,包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经侦查李小刚为嫌疑人,并于2015年2月26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河新村C6号楼5单元将其抓获。经讯问,李小刚对其盗窃钱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小刚身份。3、照片。证明:被盗物品、作案现场及李小刚在自助提款机内取赃款现金人民币4500元。4、情况说明。证明:(1)涉案人员张广兴暂无法找到。(2)因失主周子蓬已回安徽芜湖打工,故公安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制作电话记录一份。(3)汪桂荣与失主周志蓬系母子关系。5、取款凭证。证明:李小刚于2015年2月26日在自助提款机提取赃款人民币4500元。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赃款人民币45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7、发还清单及收条。证明:赃款人民币5500元已返还失主母亲汪桂荣。8、违法经历查询。证明:经查询未发现李小刚违法经历。9、现场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李小刚作案经过。10、失主周子蓬的陈述:他报案,2015年2月21日19时许,他在九马路莘园网吧40号机器上网时发现棕色手包被盗。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一建行卡、一农行卡及其他费用发票、现金6000元、黄金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500元。11、被告人李小刚供述:2015年2月21日8时许,他到铁东区莘园网吧找其朋友张广兴时看见张广兴身后一台没人上网的电脑椅子上有一钱包,他过去看见那个包拉锁没有拉上,扒开包看见里面有钱。开始他没敢偷,过了一会,他又扒开了钱包,从里面偷出来一些钱,然后出了网吧。他想那个钱包里面还有钱,反正也没人看见他偷,干脆都给偷走。于是他又回到莘园网吧,把钱包偷走后,在网吧门口把钱包里面剩下的钱拿出来,将钱包扔在网吧对面的花池里面。他回到家查了一下偷的钱,有55张100元面值的,还有一些零钱。当晚22时许,张广兴打电话告诉他警察到网吧调了监控,看到他拿的钱包,让他到网吧商量一下怎么办。他找到张广兴后和张广兴在花池子附近找钱包,但没有找到。张广兴说失主2月24日要离开四平,反正当时他没有在网吧上网,警察想找到他也困难,张替他保密。2015年2月25日下午16时许,张广兴打电话说已经2月25日了,钱包的主人已经离开四平,钱可以花了。在铁西区天桥下桥洞附近他给了张广兴1000元钱,作为替他保守偷钱这个秘密的费用。并把张广兴的电话号码、通讯记录及QQ号全删除掉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刚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小刚的原始供述,与失主周子蓬的陈述印证吻合,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款凭证、收条、照片、违法经历查询、现场录像光盘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小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姜秀荣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