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佳忠与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佳忠,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543号原告闫佳忠,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瑛,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17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帮,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喜,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佳忠与被告北京福兴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通州运输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佳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佳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七元,由原告闫佳忠负担一百七十七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闫佳忠一千一百元。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