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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昌平区超前路9号。负责人王智先,行长。被执行人肖长海,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桂琴,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晓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长海、邢桂琴、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687.77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2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