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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高文海与王文云、常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海,王文云,常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海,男,蒙古族,1994年3月1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王文云,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常桂英,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巡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文云、常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云、常桂英履行87749.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常桂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桂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账号的存款87749元(捌万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