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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查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2号原告:何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继坤,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查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