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查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查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2号原告:何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继坤,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某,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查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