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正伟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浙江联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正伟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259号申请人北京大正伟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瓜市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保朝,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金松富,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大正伟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53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