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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翠美等与芦鸣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美,徐丹洁,芦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李翠美,女,汉族,1944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系被害人徐军之母。申请执行人徐丹洁,女,汉族,2003年2月6日出生,学生,住山东省莒南县。系被害人徐军之女。被执行人芦鸣,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李翠美、徐丹洁与芦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济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一庭移送,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芦鸣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冬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