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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韦连仔、吕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韦连仔,吕完珍,韦学刚,毛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被执行人:韦连仔。被执行人:吕完珍。被执行人:韦学刚。被执行人:毛元生。本院作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连仔、吕完珍、韦学刚、毛元生的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连仔、吕完珍、韦学刚、毛元生已全部履行完毕对(2014)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