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合肥和君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和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87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和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