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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十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与李翰荣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李翰荣,高翔,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十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严永亮,该居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卫,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翰荣,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翔,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翰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牛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凌志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卫与李翰荣、高翔、山东芙蓉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阳房地产公司)、山东岱美德农牧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十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河居委会)于2015年4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十里河居委会称,案外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6月8日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于2007年1月15日、2009年9月23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根据以上协议,案外人对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标的景苑综合楼【绣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号(地号为01*******-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11)第01*******号(地号为01*******-3)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33%的物权权益,即拍卖标的中的“一、二、三层,不足部分在该项目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商住楼补齐”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上述标的的拍卖程序,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案外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案外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15日、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各一份;3、证号为历下国用(2006)第01*******号(地号为01*******-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09)第0100055号(地号为01*******-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查明,1、案外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6月8日所签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开发景苑综合楼项目,案外人以土地作为投资,绣阳房地产公司以建设手续费、配套费和工程建设费作为投资。双方利益分配,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174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准(包括地下室和车位),案外人占33%,所分得的面积为一、二、三层,不足部分在该项目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商住楼补齐。案外人协调并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条件挂牌,按规定程序将该地出让到绣阳房地产公司名下。绣阳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案外人确保为绣阳房地产公司取得使用权证书;2、案外人与绣阳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15日、2010年11月10日所签土地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案外人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证号为历下国用(2006)第01*******号(地号为01*******-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09)第0100055号(地号为01*******-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绣阳房地产公司;3、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济中法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绣阳房地产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号(地号为01*******-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11)第01*******号(地号为01*******-3)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4、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号(地号为01*******-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为绣阳房地产公司;证号为历下国用(2011)第01*******号(地号为01*******-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为绣阳房地产公司;5、证号为地字第370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绣阳房地产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景苑综合楼开发建设项目;证号为建字第370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绣阳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为景苑综合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据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案外人异议审查,执行机构只是根据权属登记、占有等证据来认定权属,并作出应否予以执行的判断。而关于实体权属的最终判断,则需要通过随后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予以解决。因本院裁定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均为被执行人绣阳房地产公司,故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绣阳房地产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南,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号(地号为01*******-1)和证号为历下国用(2011)第01*******号(地号为01*******-3)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十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