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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国忠诉魏云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忠,魏云军,魏云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魏国忠,男,住敖汉旗。被告魏云军,男,住址同上。被告魏云超,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忠与被告魏云军、魏云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国忠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