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xx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蒜村农贸市场内开设和经营游戏室,并提供“单挑机”一组八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xx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蒜村农贸市场内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xx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