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与被告赵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赵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西路128号。负责人饶建平,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慧,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赵岭,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国际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莲花物业公司)诉被告赵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慧、被告赵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莲花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栋***室业主。房屋面积108.49平方米。按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约定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25支付物业服务费,如逾期不给付,按应交数额每天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自2010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目前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合计已达8529.80元。原告工作人员上门沟通多次,多次电话及发律师函向被告提示催促给付,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服务费6508.80元,公摊费1824元,二次加压电费197元合计8529.80元。被告赵岭辩称,物业公司在有些事情上没有做到位,自己家已经被偷了两辆电动车,地下车库及道路两边乱停车,单元内群租户多,防盗门经常坏,电梯内广告被撕坏乱涂写均未能有效解决,要求物业公司改好以后在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栋***室(建筑面积108.48平方米)业主。2007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负责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8号亚东国际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办理入伙手续时缴纳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5元,被告还应当按时缴纳公摊水电费。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的万分之五/天缴纳违约金。2009年3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费用缴纳协议书》一份,对费用缴纳作了再次确认。但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108.48平方米×1.25元×48月=6508.80元,公摊费108.48平方米×0.35元×48月=1822元,二次加压电费197元,合计8527.80元。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费用缴纳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业主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欠缴物业费6508.80元,公摊费1822元,二次加压电费197元,合计8527.80元,本院依法应予确认。被告赵岭抗辩认为原告在个别方面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到位、造成其电动车被盗以及车辆无序停放等情形,原告认为已多次巡查将被告遗忘在车库的电动车钥匙拔下并送给被告,以及尽了基本的巡查职责;小区内群租现象并非物业公司有权利组织业主出租其房产,因租客造成的不文明现象也曾进行修复,同意按照七折幅度收取被告2013年前物业管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莲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556元,公摊费1822元,二次加压电费197元,合计6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