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枣阳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正福、刘雪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枣阳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庆,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正福。委托代理人喻铁成、徐玲,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雪霞,系周正福之妻。被告枣阳市锦玉制衣合线厂。法定代表人周正福,该厂厂长。被告枣阳市淼锦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盆公司)诉被告周正福、刘雪霞、枣阳市锦玉制衣合线厂(以下简称锦玉合线厂)、枣阳市淼锦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锦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金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55元,由原告枣阳市金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沈黎明审判员李吉超审判员彭金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薛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