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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风丽、姜锦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风丽,姜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投资公司)。被执行人陈风丽。被执行人姜锦伟。本院在执行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风丽、姜锦伟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陈风丽、姜锦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