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海涛与李伟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涛,李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段海涛,男,1976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伟刚,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段海涛与被执行人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2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