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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仲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仲仁,杨满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赵仲仁,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汾阳市阳城乡东官村村民。被执行人杨满智,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汾阳市阳城乡东官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仲仁诉被执行人杨满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满智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文山审判员  赵广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