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40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被告周某甲,女,1960年09月03日出生。被告周某乙,女,1968年05月09日出生。被告周某丙,女,1974年03月25日出生。被告周某丁,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