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邹文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邹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东大街四期b13-4/01号。组织机构代码G5945699-X。负责人邓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系该行职工。被告邹文瑞,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被告邹文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