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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姚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原告路某诉被告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路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银贤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