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邸立国与郑英利、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立国,郑英利,李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邸立国,农民。被告:郑英利,农民。被告:李艳平,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邸立国与被告郑英利、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在上诉期内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邸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