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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邸立国与郑英利、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立国,郑英利,李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邸立国,农民。被告:郑英利,农民。被告:李艳平,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邸立国与被告郑英利、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在上诉期内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邸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