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安定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朱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地址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1层,组织机构代码09497382-2。法定代表人卫海平,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安定,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与被执行人朱安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运港国土罚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