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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文博申请执行苟红军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博,苟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34号申请人文博。被申请人苟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博申请执行苟红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苟红军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