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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阴伟与李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阴伟,李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孙阴伟。委托代理人王送坡,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阴伟诉被告李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阴伟以其事故后受伤固定物未拆除、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洪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