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樊军与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军,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号冠信创意大厦*层717。法定代表人:杨功涵,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樊军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军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项之规定,理由是:另诉讼案的一审代理律师没有向樊军说明真实情况。大东区司法局当时协调,我要求全部退回律师费,大东区司法局只能协调到退一半的结果,另一半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之后在大东区司法局暂时办理了退一半的解决办法,大东区司法局的协议并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最终的解决办法,最终是要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解决。原判决是法官理解上有问题。本院认为,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樊军另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审理均委派代理人参加诉讼,已履行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后因双方就委托代理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向大东区司法局寻求解决,经大东区司法局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载明“无纠纷,已处理完毕”,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已依该协议返还原收取的樊军诉讼代理费一半。现樊军申请再审称在大东区司法局达成的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认可的最终解决办法,要求全部返还诉讼代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樊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樊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