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义明与重庆胡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义明,重庆胡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义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胡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胡福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红。再审申请人李义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胡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氏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义明申请再审称:李义明离职是因胡氏机械公司胁迫,胡氏机械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李义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义明从2011年9月2日起在胡氏机械公司从事拉丝工作。2013年3月4日,李义明以“经常有事”为由向胡氏机械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胡氏公司于当日向李义明送达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并经李义明签收。同年3月12日,李义明填写了离职审批表,经胡氏机械公司审批通过。根据李义明签字的辞职申请书、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能够证明李义明主动申请辞职的事实。故李义明主张胡氏机械公司胁迫其辞职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李义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非胡氏机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李义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故李义明要求胡氏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所述,李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义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甄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