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春红与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红,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80号原告胡春红,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白庙村东。负责人卢迎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红与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胡春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