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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春红与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红,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80号原告胡春红,女,195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白庙村东。负责人卢迎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红与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胡春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