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453号-1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温天然与覃本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天然,覃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453号-1申请执行人温天然,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覃本波,男,汉族,1993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关于温天然申请执行覃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覃本波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6535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诉讼费7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本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覃本波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但该院至今未予复函。同时,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