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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丽与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谭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邱丽,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谭钢,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与被告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丽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撤回对被告谭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邱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