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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兆伦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陈卫元、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兆伦,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陈卫元,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程兆伦。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卫元。被执行人沈建英。程兆伦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陈卫元、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程兆伦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的利息30290.4元,合计人民币830290.4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履行,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被告陈卫元、沈建英对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9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卫元、沈建英名下房地产已被张家港法院首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卫元、沈建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8896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扣划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