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隐读村。法定代表人卫菊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恒乾,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后杨路9号。法定代表人莫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民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苏州巨鼎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