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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冯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滩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李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因全部履行完毕时间跨度较长,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滩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