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冯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滩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李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因全部履行完毕时间跨度较长,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滩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