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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常万才与被执行人丁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万才,丁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常万才,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丁占龙,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万才与被执行人丁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6590元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