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孔龙与唐礼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何孔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唐礼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3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唐礼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礼伟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