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刚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肉某某与被告扎某某监护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肉某某,扎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肉某某。被告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肉某某与被告扎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肉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肉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守 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宽特扎西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