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栾曙光与张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曙光,张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栾曙光,农民。被执行人张振杰,农民。申请执行人栾曙光与被执行人张振杰买卖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观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观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