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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夏某某,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