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德航、蔡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德航,蔡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德航,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仁怀市人。被执行人蔡芹,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王德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仁行确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航、蔡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王德航、蔡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行确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吴波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