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继琴诉临江市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琴,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王继琴,女,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建国街六委。被申请人: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岩峰,经理。申请人王继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采矿权(证号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采矿权(证号为×××)。同时查封申请人王继琴提供的担保财产―桦甸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马东旭所有的坐落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三委、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三委房屋(详见明细)及修弘祥、史兰军在临江市花山林场、临江市望江村享有的林地使用权(详见明细)。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王继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