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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郭爱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公园路79号。法定代表人彭达义,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爱辉,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