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九生、金社玲与买大军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九生,金社玲,买大军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袁九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原告金社玲,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大军,又名买路,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九生、金社玲与被告买大军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九生、金社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被告买大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九生、金社玲诉称:原、被告两家系南北邻居,原告在南边,被告在北边。2001年原告建上房三间三层,在后墙外留有20公分宽滴水。2008年被告在距原告房后15公分处建一座西向东三间三层房,建房时被告又在原告后墙东侧31公分处打一压井,房子建成后被告在两家夹道中间、原告房后根基水平下挖约1米长、50-60公分深的大坑,又在原告房东北墙角紧挨后墙挖了厕所坑,被告房子建成后,被告没有填平夹道中间的深坑,致使夹道中间水无法排出,造成原告一至三层房屋的房顶、墙体多处蹦。裂,二层铺的地板松动、翘起,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作为原告邻居,其在居住、使用自己的房屋时,由于使用不当和自身的过错,给原告房屋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元。被告买大军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后墙后面是否留20公分滴水应以实际丈量为准,被告没有在原告房后挖坑;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关系,没有证据来证实;原告房屋的损害是原告维护保养不当所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辨,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家建造房屋是否有因果关系;2、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为多少;3、原告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二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是1980年11月10日结婚;3、2001年10月17日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原告袁九生颁发的房产证,证明坐落在沁阳市食品公司西侧混合结构的三层住房建筑面积为238.47平方米的房屋属原告袁九生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建该房时,二原告已办了结婚登记,原告金社玲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原告对该房屋共同共有;4、沁阳市怀庆办事处自治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墙外地基16公分处打个压井。被告在盖好房后也未将两家夹道和袁家后根基填平,致使夹道中间的水无法排出,从而导致原告房屋的墙体和房顶出现裂缝。所以这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造成了原告房屋出现裂缝;5、原告房屋被损坏的照片8张,从照片显示情况可看出,原告房屋从一层到三层的墙体均出现了裂缝、二楼的地板出现了松动和翘起;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9张,证明原告本人对房屋维护不当;2、录像资料一份,证明下雨的时候原告的房屋顺墙流水。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房屋损坏进行质量和原因鉴定,该协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一份。同时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吉建中、申宪春出庭对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民调委员会的证明,首先证明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证明应由组织负责人签字,这份证明没有民调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其次,该民调委员会是用于调解的,并非用于诉讼证据,证据内容不具有客观性,仅根据一方主张,不能客观真实的证明双方实际的行为,因此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5照片认为并不能证明与被告的建房行为有因果关系,另原告的房屋是从下到上越来越严重,其房屋损害有可能是来自于上面,而不是下面。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盖房的方向和原告的房屋方向不一致,墙是斜的,被告挖的厕所占的都是原告的地基;对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原告认为从中可看到,原告在建房时对下水是采取了排水设施,并不是说没有排水设施,虽说墙面湿,是下雨淋的,排水管道还是存在的。经庭审质证,对本院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房屋进行质量和原因鉴定后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原告认为鉴定机构的材料不真实,因为原告原来写的诉状是叫鉴定人员把坑挖开,鉴定机构没有依照有关标准;鉴定报告上说要工程师设计,原告觉得家里的房子不需要工程师设计,也设计不起;两户房子坐北向南,鉴定报告的方向都没有说对;被告在原告房后挖的坑为何没有鉴定,压井的深浅有尺寸,没有问离原告的跟基有多远。两家房子的夹道,是原告一家的,不是两家的,被告在夹道里边垒的坑堵住了,原告夹道的水有两三年了;从鉴定报告中看不到该鉴定机构及参加鉴定的樊济喜、吉建中、郑同新具有相应的资质;在鉴定过程中,反映不了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房屋是采取了何种鉴定方法和手段,没有必要的技术支撑;鉴定结果与原告房屋目前的现状不符,应当由鉴定人员出庭对其鉴定结论接受原告的询问。被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本院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房屋损坏进行质量和原因进行鉴定后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一份,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均居住沁阳市食品公司西侧,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房屋建于2001年,为砖混结构两层平房,后增建局部三层,2001年10月17日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被告房屋建于2008年,建房时于自家宅基地南边(临近袁九生房屋的北墙)打一水井作为施工用水,水井空径约为80mm,井深约10m左右,并在其宅基地的东南角紧贴袁九生房屋北墙基础处修建1000×1000×1000mm的厕所。2014年8月7日,原告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对自己的房屋质量和原因进行鉴定,2014年9月30日将该案件鉴定资料移送本院技术室。2015年4月20日,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一份,载明:经专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发现,袁九生房屋存在多处裂缝,具体如下:一层:东卧室顶有一条预制板板缝,客厅顶有两条东西向预制板板缝,客厅东南有渗漏,西卧室顶有一条预制板板缝,二层:西侧房间屋顶有一条预制板板缝,地板砖有部分空鼓开裂,屋顶渗漏水较严重;客厅顶有一条预制板板缝,地板砖部分空鼓;东侧房间顶有一条预制板板缝。三层:屋顶预制空心板间板缝较为普遍,预制板与墙体交接处有裂缝,东部存在渗漏水现象,墙体有多条裂缝,裂缝宽度在0.1-1.0mm之间不等。根据《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一层、二层混凝土预制空心板未在板缝处粘贴玻璃纤维加强带;局部后加三层预制空心板板缝处未设置加强带,顶层山墙和端部两开间范围的内外纵横墙交接处未设置抗裂构造柱,局部后加三层预制空心板板缝多为热胀冷缩所致。两户居民间夹道排水组织不完善,中间容易积水。鉴定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买大军自家东南角所建厕所粪池及施工用压水井对袁九生房屋地基有一定影响,但对其建筑主体结构尚未造成明显的损害。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0),袁九生的房屋安全性评级Csu级,正常使用性评级为Bss级,可靠性评级为。(二)建议:1、袁九生屋顶应做防水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两家房屋间夹道处散水应重新找平重做,避免雨水侵泡对地基造成影响。3、对房屋建筑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庭审中,原告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所作鉴定进行答复解释,鉴定人员出庭答复为:从目前看,原告的房屋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如果造成危害的话,会在地基上反映出来的。从现场勘察来看,专家的意见是:被告厕所,施工挖的坑,对原告的房屋有一定损害,但是没有明显的损害,现在对原告房屋没有形成危害。原告房屋的裂缝是温度裂缝,不是下面的地基影响的,结论是没有造成实质上的危害,不需要返修费用。原告为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用3000元,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房屋损害经鉴定认定被告东南角所建厕所粪池及施工用压水井对原告建筑主体结构尚未造成明显的损害,但鉴定结论同时也认定对原告房屋地基有一定影响,因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由原告对自家房屋进行积极的维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原告诉求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买大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九生、金社玲损失6000元。二、驳回原告袁九生、金社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050元,原、被告各1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菊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人民陪审员 安廷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