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06年7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已撤销),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觉慈寺前面路边的农地,窃得黄米祝种植的价值人民币49元的番薯约50斤、价值人民币121元的莳药约20斤、黄妹琴种植的价值人民币206元的生姜约20斤、朱老计种植的价值人民币196元的番薯约200斤。2、随后,被告人杨某又来到黄岩区宁溪镇超丽灯饰厂门口路边的农地,窃得李计善种植的价值人民币114元的白萝卜约50斤。3、2015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黄岩区澄江街道三官堂村永宁江水塔旁边的农地,窃得何金都、何金甫种植的总价值人民币228元的蒜苗约60斤,被何金甫当场抓获。现被告人杨某已向何金都、何金甫各退赔人民币150元。另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何金都、何金甫、朱老计、黄米祝、黄妹琴、李计善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台公(黄)行罚决字(2015)第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公(黄)行撤字(2015)第7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河源监狱证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中一笔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