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特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陈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特字第001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灿,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灿用于抵押担保的渝GS55**号小型轿车,并就所得的价款在未还透支款124083元、手续费2096.36元、利息1594.1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3月2日,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滞纳金502.2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