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被执行人:李庆刚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彪被执行人:张玉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总经理。杨小红与李庆刚、王强、王彪、张玉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小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2015年2月17日,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承担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小红清偿债务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