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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远耀、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温月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远耀,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温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远耀,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号第*栋2门*层*号。法定代表人:陈远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敏,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温月刚,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再审申请人陈远耀、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远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中包括借款本金12400000元、利息1048000元与事实不符。陈远耀向温月刚只借款3071000元(2011年4月3日至2013年12月7日借款4131000元,其中不真实的有1060000元)。对高额利息部分不应支持。另外还有4268500元是陈远耀受荆州军分区委托办理的借款手续,该款由荆州市军分区委托温月刚直接支付给了工地施工方,不应由陈远耀偿还。二、2014年5月7日温月刚让陈远耀写的“欠温月刚借款利息1860000元”欠条不应支持。因为借款利息已经计算在13448000元中,不应重新计算利息。三、温月刚对交付12400000元借款没有提交银行的转账证明,该借款没有实际支付。四、2014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前后(从2012年7月10日到2014年12月4日)陈远耀共计偿还给温月刚或者温月刚指定的人2720000元。陈远耀现在实际只欠温月刚351000元。五、温月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军泰公司的承诺书是伪造的。六、原审是在被告缺席开庭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军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由于陈远耀系军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该担保合同无效。二、承诺书是对2014年2月30日到期不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对2014年5月7日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利息,军泰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原审对温月刚是否确实提供了借款未查明,温月刚未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军泰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四、温月刚提供的承诺书系伪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远耀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代付款明细和收条,拟证明温月刚代为支付的工程欠款总额为4268500元。第二组证据为收条及转账凭证。拟证明陈远耀已向温月刚和温月刚指定的人还款3750000元。本院认为,结合陈远耀、军泰公司的再审申请,评析如下:一、关于陈远耀的借款数额认定问题。由于温月刚与陈远耀之间有长期的借贷关系,往来账目复杂,陈远耀于2013年12月7日向温月刚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多年发生资金往来的结算结果,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将之前所有借款条据作废,更换为该新借据,并且温月刚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借款支付明细》。在此情况下,陈远耀否认借款的实际数额,陈述借款总额里包含了高息,陈远耀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陈远耀对此没有举证证明。因此陈远耀和军泰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远耀陈述已向温月刚和指定的收款人还款3750000元,因其原审中对此未予举证和主张,其提出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可不予审查。如果陈远耀确实有还款,可以在执行阶段扣除或另行主张。二、关于温月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承诺书是否是虚假和伪造的问题,由于陈远耀和军泰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承诺书系虚假和伪造,陈远耀和军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陈远耀和军泰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军泰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陈远耀作为军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借款用于军泰公司,军泰公司名为保证人,实为借款人。原判认定军泰公司对于本案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军泰酒店提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由于承诺书约定是对2014年2月30日到期不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军泰公司作为实际的借款人对于2014年5月7日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利息亦应予以偿还。军泰酒店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由于原审法院合法传唤了陈远耀和军泰公司,陈远耀和军泰公司未经法庭许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答辩状和提供相关证据。因此,陈远耀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远耀、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远耀、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乐喜代理审判员  袁正英代理审判员  朱红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杏 微信公众号“”